发布时间:2022-08-22 14:07:58 已被浏览4914次
进入电票时代,商票被拒付后,持票人企业只有通过线上发起追索才是《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形式。而向法院诉讼又是解决票据争议纠纷的主要方式。未线上追索,直接起诉追索又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前手企业清偿债务后,持票人的义务及如何履行。
前手企业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项,清偿债务后,就获得了票据权利,享有再追索权。
但是根据票据无因性、要式性原则,前手企业必要获得票据,才能享有票据权利。此时持票人企业就负有将票据交付、票据权利移交给前手的义务。
《票据法》规定,某个前手清偿债务后,持票人应交出汇票。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电子票据,所以票据的交付、票据权利的移交,也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流转和交付。
二、直接通过起诉方式追索的律后果。
后果一。会造成前手企业客观上无法获得票据。
因为此时票据仍被电票系统记载在持票人名下,导致前手企业付款后无法获得票据。
票据未被电票系统记载在前手企业名下,则前手企业无法行使再追索权。
即使前手企业向自己的前手索要款项,自己的前手也会抗辩前手企业没有再追索权。
后果二。前手企业丧失再追索权后,导致诉讼纠纷不断。
因线下追索行为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6个月追索期期限届满后票据状态被锁定,即电票系统会默认:持票人已对前手丧失了追索权。这时,即使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也无法使持票人交付票据。
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另寻途径对法院判决进行申诉、申请再审,或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追索人交付票据,或在无法取得票据时主张返还已清偿的票据款,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诉讼纠纷不断,浪费司法资源。
后果三。会冲击目前的票据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秩序。
如果在电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本质上会造成以司法判决的方式创设了新的电票规则。
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不能识别和支持这种未记载在系统内的规则,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
造成该票据实际上只能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外循环、流转,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
这也会势必加大电票系统、票据链条上所有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将严重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
三、律师提示。
1、不能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另行确立一套新的电票记载及流通规则。
2、只要自被拒付之日6个月内,持票人企业未发起线上追索,无论这6个月内是否发起线上追索或起诉追索,对前手均不发生追索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都视为对前手的追索权利已经灭失,此时持票人企业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