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象发布 > 文章详情

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风险、后果及防范(二)

发布时间:2022-11-19 17:05:46 已被浏览562次

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类型)

(二)附赠或馈赠商业、财物。

合法馈赠的商业活动。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处于商务礼节性、商业拜访、营销或销售策略等需要,很多商家、企业都会给客户赠送一些随手礼、小物品、小礼品等。但是如果这种附赠或馈赠的礼品价值、价格明显过高,则就存在商业贿赂的嫌疑。

区分商业贿赂与合法馈赠小额礼品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区分商业贿赂与合法馈赠,应当注意几个因素。(1)发生财务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务的价值;(3)财务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提供分谋取利益。

合法馈赠小额礼品的对应价格(价值)的标准。目前我们还没有出台具体的馈赠礼品的标准。但是其他国家或医疗行业的行为准则也会给予医疗领域一些参考。比如(1):《RDPAC行为准则》(2019年修订版)规定了“小额”之标准,即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2)荷兰。 小额价值礼品的对应价格最高为150欧元。(3)英国 仅允许赠送不贵重的且需与教育相关的物品或礼品,。同时需符合几个特征:①与教育相关,且与医生专业相关、有利于患者的物品或礼品;②不允许在医生的要求下提供;③提供的教育物品和礼品应该价格适中, 但在该物品和礼品上可以印有公司的品牌。④可以偶尔提供更大价值的教育物品, 但前提是该物品是给医疗机构而非个人,直接用途是该医疗机关的所有医生得到相关的教育培训等。
凡是金额较大的、频繁赠送物品的,就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比如印制上自己企业标识的各种高档烟酒、金杯银杯等等。
(三)以学术推广、学术研究、学术研讨会等名义产生的赞助费、劳务费等。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直接赠送财物类型的商业贿赂的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大,商业贿赂的形式逐渐发生了变化,转变为隐性的形式。而学术推广领域的商业贿赂成为重灾区。学术推广领域领域的商业贿赂主要包括利用学术推广、研究等形式,向参加会议的医疗机构人员、医疗科室支付高额的劳务费、讲课费、参观学习费,以及回购病例报告、赞助费用等。
1、以支付赞助费名义组织、举办医疗研讨会、参观学习费、旅游。

     为了谋取竞争机会,一些医药领域的企业,主要是市场营销人员,以赞助某个医疗机构科室、某些医生召开学术研讨会、参观学习会等名义,邀请这些人员参加会议。一是在希望在会议上,这些医生侧重于讲解、介绍医药企业的医药产品,增加医药产品的背书与销售机会;二是向这些在学术会议上发言、讲课的人员发放过高的讲课费、研讨费;三是,将这些参加会议的人员待到某些度假区、旅游区、山庄等旅游、参观、开会、消费,同时赠送一些旅游产品、高档产品等。

这种新式多种多样,但本质主要有三种:(1)直接支付金钱、费用;(2)直接赠送高档商品、产品、生活物品;(3)带其进行旅游及消费体验等。

2、回购医院病理报告继而直接以购买形式进行支付费用、返利等。
某些医药企业或起销售代表、市场推广人员,以回收、回购病例报告的形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进而向医生支付高价的费用,同时给予一定的返利费用。
3、相关商业贿赂举例。
(1)上海某宝制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案。公司施某支付了上海某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伦敦的商务舱机票共计57000余元,随后该心血管内科则向当事人采购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7万元多。最终,对施某的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元,再行罚款10万元。
(2)上海某医药信息咨询,在药品推广销售过程中,通过组织科室会、吃请和礼品等方式向采购药品医院的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利益以促进药品销售数量,最终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金高达1160万元。
(3)意大利某西医药公司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邀请各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开会旅游共花费50万元。最终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29.9万元(扣除成本),并处罚金15万元。
(4)2019年,深圳某信息公司在为上海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调查、推广工作中,由上海某医药公司按照2000余元/份的价格回收病例报告表,给予深圳某公司调查推广费用;深圳某公司为获取更多的病例报告表,以返利方式刺激医生开具处方,增加药品销量;进而深圳某公司业务员按照30余元/支的比例给予其返利。据统计,深圳某公司业务员孙某按约定以现金方式向医生叶某支付返利19040元。最后,被上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反所得并进行罚款。
(四)投放设备、捆绑销售等方式。
除了一些典型的商业贿赂方式外,还有一些看起来不像商业贿赂,但本质上仍属于商业贿赂的形式。比如,通过向医疗机构免费使用、低价租金等形式的设备,多少年之后设备归属医疗机构,继而将这种赠送设备作为一种简介方式,且分摊到很长周期。再如,为了达到销售A产品的目的,采用低价销售B产品,但捆绑销售A产品的形式。

联系方式

电话:0731-88851799

微信公众号:法象律师(faxianglawfirm)

邮箱:admin@faxianglawfirm.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天华路147号C栋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 2018-2024 faxianglawfirm.com,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40429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