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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激励、转让、投资、设计)、合伙那些事,远比你想象的要复杂?(二)

发布时间:2022-11-19 17:14:42 已被浏览6911次

二、公司成立前,如何进行股权顶层设计。

(二)《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如何规定的?

公司股权的设计,遵照《公司法》是基本的原则规定,然后才是根据各个股东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确定。如果不懂得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则难免会出现股东设计无头绪、乱设计,最后出现不合法、无效的情况。

1、股东的分红权及分红规则(标准)。

(1)分红权。就是分红公司利润、红利的权利,也是所有股东进行投资、合伙、成立公司最基本的权利。那么股东是按照什么方式、标准进行分红哪?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东分红规则。由此,根据上述规定确立了股东分红的原则:
①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②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约定,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即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是原则,但是《公司法》始终遵循公司内部意思自治,主要全体股东商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分红,分红的比例、顺序等都可以约定。这就为股权设计提供了空间和思路。
所以在进行股权顶层设计时,就可以区分不同股东在不同时期贡献度大小进行倾斜,进行利益的平衡;也可以设置先后顺序,优先分配等等。
(3)当股东的分红权遭到侵犯,如何救济?

对于某些小股东,因为不参与公司管理,或很少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无法左右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其权利被大股东侵犯,此时如何救济,以及当很长时间没有分配利润时,又能否退出,成为重要问题。主要情况还要分为几种。

第一种情况:公司股东会作出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决议,但没有执行

这种情况下,对于小股东来说,相对比较容易处理。此时,该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备注:该种情况下,股东需要注意保留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件,作为主要证据)

第二种情况: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或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对于公司利润分配事情,法律上视为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情。当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或股东会决议,则法院不应主动干涉,股东也无权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也有例外情况,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如大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却领取过高劳动报酬,或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消费、隐瞒或转移利润。
这种情况下,属于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情况,则司法机关可以适当进行干预,赋予小股东起诉救济的权利。
第三种情况: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享有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主要公司该年度有税后利润,且按公司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0%)、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提取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后,仍由利润的,则符合公司分配利润条件。

如果公司该年度盈利情况符合上述《公司法》分配利润条件连续五年,公司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则该股东可以对公司股东会投反对票,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该股东仍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解决。此种解决路径,就是小股东退出公司。

(4)应特别注意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因为决定着分红比例。

目前我国公司也存在着很多关于分红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在公司股东没有实缴资本金情况下,也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是如果出现争议,则必须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办法。这种情况,就需要公司及股东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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