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2 09:25:24 已被浏览373次
据来宾市融媒体中心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微观来宾”上的消息,备受关注的“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事件基本上已浮出水面。从来宾中院的回应来看,主要有四层意思:一、律师反映的情况属实;二、当日的庭审程序确有不当;三、来宾中院对该案合议庭进行了批评;四、案件将继续开庭审理。基于此,有些人认为,来宾中院的回应态度比较诚恳。
谷德法律团队观点:
我们认为,看问题要看本质。来宾中院的回应看似态度诚恳,实际存在避重就轻、袒护该案合议庭成员的极大嫌疑。来宾中院作为一级司法机关,理应对此次事件中该案合议庭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和处理,不能停留在做做样子、安抚舆论上。
首先,当日的庭审程序真的只是“不当”、“工作失误”这么简单吗?
从网传的王昊宸律师微信朋友圈披露的信息来看,该案合议庭专门为该案安排了严格的安检程序,在明知该案辩护律师被卡在安检通道、距离开庭时间还有5分钟的情况下强行开庭。从特殊的安检安排和提前开庭、强行开庭的行为来看,这明显不属于工作失误,而是有预谋的、意图剥夺案件当事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司法审判人员恶意违法,其性质是枉法;如果造成裁判错误,就是枉法裁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来宾中院使用“不当”、“工作失误”这样的言辞有明显的文过饰非嫌疑,不符合司法机关应有的严谨态度和办事作风。来宾中院应当对该案合议庭的行为进行法律认定,该认定违法就要认定违法,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绝不能含糊。“不当”、“工作失误”这样的认定,未免太过轻描淡写。
其次,来宾中院仅对该案合议庭进行批评教育,有明显的袒护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如前所述,该案合议庭的行为,符合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此种情况,应当依照《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由来宾中院提请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对该案合议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进一步做出是否惩戒的决定;并且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暂停该案合议庭成员的职务。
另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案合议庭涉嫌程序违法,蓄意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应当给予处分。
来宾中院既没有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进行审查、也没有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分,涉嫌超越法律规定袒护该案合议庭成员。
最后,辩护律师应当精研法律,敢于对违法提出抗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司法机关违法的情况,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力求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面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不应退缩,而是要积极争取;面对拒不改正的司法机关,甚至要与之抗争。正是为了达到此种目的,律师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职责要作深入研究,甚至要清楚地掌握对他们的惩戒程序和惩戒措施,以便通过合法的程序去制约他们。
针对此次事件,我们认为,该案辩护律师除了向来宾中院信访投诉之外,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依据不同的规定和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当地政法委、当地纪委监委、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络平台)等进行举报或控告。力求监督和纠正司法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和守护天朗气清的司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