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8 00:23:52 已被浏览9813次
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审议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法,彻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立法动态新闻】
2019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草案吸收了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公债共签拟入法。
【夫妻债务问题的由来】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即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外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如借款、贷款、买卖合同、融资等,这些交易引起的债务到底哪些是夫妻一方债务,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问题目前规定的现状】
1980年《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现行《婚姻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二个婚姻即1980年婚姻法,第一个是1950年婚姻法。《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交易的频繁,当发生某个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法律出现了空白、真空状态。
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出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因为198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规定,在婚后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欠款。但某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履行,保存家庭财产实力,就开始“假离婚”,创造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任何财产假象,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主张债权时,发现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债权人权益受损。
为了遏止这种不诚信、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5日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只要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遏止夫妻一方被举债、虚构债务现象,专门就夫妻债务认定问题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后,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现象,但是也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或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非法举债,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现象,即离婚时无缘无故背负几百万元债务。由此引发家庭的不和谐、社会很多家庭的不安,给审判实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裁判不一。为了调整这种矛盾、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区分离婚案件、非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认定。(1)离婚案件个人名义负责举证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不涉及离婚案件中,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时,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规定两种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三方利益,出台《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解释》。
如何认定夫妻对外债务是属于夫妻一方、夫妻双方,既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同时还关系到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双方如何分割财产及分担债务问题,更关系到家里伦理、社会利益平衡。
2018年1月,临近农历年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专门对夫妻债务问题进行明确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是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3)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应当将夫妻债务入法,正式写入法典,重塑家家庭伦理、三方权益平衡】
《民法典——婚姻家事编(草案)》二审稿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问题,将《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行吸收。
谷德律师认为,将夫妻债务的范围、认定、举证责任正式写入法典,意义重大。(1)不仅给法院进行案件裁判提供了统一尺度,有利于司法公平;(2)而且还可以发挥法的引导作用,给社会大众(包括夫妻家庭、债权人)的经济交易、借款贷款等事宜提供了法律后果的引导,可以指导自己的行为能产生如何的法律后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举债夫妻一方、配偶方的权益;(3)本质上也有利于重塑家里伦理秩序(遏止假离婚、夫妻一方与外人串通、离婚矛盾激化等),更有利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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